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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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如下:1、是独立的法人;2、股东人数有下限无上限;3、股东对公司债务是有限责任;4、全部资本等额划分成股份;5、股份可转让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公开透明;7、设立和解散有程序;8、可以公开募股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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