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年是起刑点,缓刑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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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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