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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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1、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 2、犯罪的人数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三人以上的群体,也可以是单个人,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如下: 1、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 2、犯罪的人数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三人以上的群体,也可以是单个人,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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