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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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要按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有: 一、按用人单位原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确定; 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补偿标准确定; 三、如果通过以上二项措施都不能确定的,根据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核定一个标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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