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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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孩子的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离婚抚养费支付的标准:抚养费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物价来计算的。父或母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多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其比例最高也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一半。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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