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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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与奖金;经营收入;产权收入;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根据相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协商为主,若不成相关部门在根据规定处理。
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他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出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在诉讼时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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