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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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合同诈骗罪中,造成犯罪的具体数额都有起刑点,具体数额可参照当事人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标准。数额未达起刑点不构成犯罪的可通过民事程序协商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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