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交通管路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只有为了收集证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才可以扣留车辆,而且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所以在鉴定、检验结论确定之前,无论是否缴纳押金都不会允许提车,如果鉴定、检验结论一经确定,则必须通知提车。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提车必须缴纳押金。所以交警部门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行政,你的押金完全可以要回。 现实中,只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以后,你提车才需要提供反担保,这种情况下缴纳的保证金,只有在履行完毕民事赔偿义务以后才可以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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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承担紧急避险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方式:由导致危险情况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地震、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情况,紧急避险人可以给予受损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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