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离婚后,在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使用其离婚证。但是,根据规定,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单身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次,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其离婚证,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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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若一方当事人属于再婚的,则应当提交离婚证交由办事人员进行审查,用于证明当事人于结婚登记之时无配偶;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公民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需要携带离婚证,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未做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各地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通常,如果再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想复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但是,如果上一段婚姻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即当事人没有离婚证的,则可携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另外,也有一些地区在再婚登记中,并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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