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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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法院判决女儿归你的判决书,离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有的是分县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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