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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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金额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固定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 2、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不仅包括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包括直接抚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等; 3、直接抚养人对抚养子女的态度、感情等; 4、子女的意愿、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适应性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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