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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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提前终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定终止情形的除外。委托合同成立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单方违反约定终止委托合同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为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管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不论是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无期限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发生《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的两种情况,委托合同不得终止。同时,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另外,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哪种情况下提前解除委托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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