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商账催收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是不完整的社会化信用体系。问题的关键是商账催收业自身如何发展,政府如何规范和管理。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逾期应收账款和司法程序的繁琐以及对商业关系的“摧毁”作用,也导致商账催收市场存在并呈膨胀之势。 开发商账催收业,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现代商账催收作为债务信息的传递者和中间人,能够协调商业矛盾,减小交易成本。管理严明、运作规范的现代商账催收业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秩序,而且是现代商业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
针对没有商账催收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下列情况下会成立紧急避险行为: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如为了防止火势蔓延,而将火灾现场周围的房屋拆除:为了防止遭遇暴风的货轮全船沉没,而将船上的部分货物抛到海里等。紧急避险行为实际上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且行为人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动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紧急避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