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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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是: 1.临时会议的提议: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足10%的小股东无权进行提议。 2.临时会议的召集:在具体召集过程中,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妥善履行通知义务,提前告知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3.临时会议的表决:一般来讲,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可由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有董事长主持,并提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之后在会议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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