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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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规定有:根据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此期间未办理,可给予六个月延期。每次续展登记有效期为十年,自上一届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公告续展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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