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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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义务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自开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开工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订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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