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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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可以这样写: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且应与原合同信息一致; 2、正文可以表述为“双方,某年某月某日订立的哪一份合同,现对该合同未尽事宜作出如下补充。 3、表明该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4、签字、盖章。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就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属于完备的合同,关于合同的一般包含的条款可以参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注意补充协议依附于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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