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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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判离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 二、当事人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积极收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只要证据充足,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就会判决离婚。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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