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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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抚养权一般是归女方。但是母亲如果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且其提供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应将抚养权判给父亲。
哺乳期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确定可以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夫妻双方进行协商约定,并签订抚养权协议; 3.协商不下来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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