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编: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编: 第一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各方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转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与付款方式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债务处理 第五条股权交割 第六条过渡期安排 第七条费用及税费承担 第八条通知及送达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保密 第十三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附件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各执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份,目标公司留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目标公司确认(盖章):认可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对其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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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撤销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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