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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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
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方法是: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来合理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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