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搜集以下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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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6.养子女收养证书;7.单位证明。
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工伤救助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 3、被供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收养证书; 7、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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