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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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或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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