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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解除条件

2022-03-06 1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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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 回复

专业分析:

原告作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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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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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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