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工程竣工备案书;(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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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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