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1、交通事故调解书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2、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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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可以公证,但是通常没有必要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双方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案件,只要是经过调解且调解成功的,那么就需要制作调解书。但是对于调解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的,那么只能起诉解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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