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赔偿:(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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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这样赔偿: 1、员工有过错被辞退的,单位无需赔偿; 2、员工因无法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被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的,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4、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予赔偿。
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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