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地)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海事、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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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地方性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内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负责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六)负责区内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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