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或者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这个我觉得大部分需要你与公司进行相应的商量,还有就是看你的自身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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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岗降薪。若公司想调岗降薪,需要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才可以。否则,则违反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共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内容,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但是要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否则女职工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一个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如果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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