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 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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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在配偶知悉且同意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那么配偶对债务也要负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如房贷、车贷等,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双方对于债务都存在偿还的责任。但是,如果仅仅只是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非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无需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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