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2)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4)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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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主体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得超过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有权同时履行抗辩。
合同主体变更原合同主体还有效。如果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将合同的债权或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原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不能转让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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