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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和具体案情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则是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的体现,但应注意这里是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在不少家庭中,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到家中协助携带,父母仍直接抚养着子女,子女并不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家中协助携带子女的事实只是可以参考的因素之一,而不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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