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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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书除最常见、最基本的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一共三种;3、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4、新建房屋、房屋权属转移、房产权利更改法定名称;设定他项权利、房屋或土地灭失。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有良好的信息记录和还款意愿; 4. 有适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有能力定期偿还贷款的本息;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不需要任何其他担保物。5.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有房地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权证; 6.有合法有效的房屋龄不满十年的购房合同,已经或者已经支付了不低于购房全价30%的首付款;已购买并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偿还一年以上,上述贷款余额不足抵押房屋价值的60%,抵押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7.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合同或协议; 8.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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