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建、大修)自住房的1.3年内购商品房的:⑴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房屋登记备案表;⑵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无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职工,可凭上述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父母、子女购房款。2.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工程开工许可证(农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及乡政府出具一年内开工或竣工证明),金额以建房预算为准。3.集资建房: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工程开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方案(分房名单)、集资交款收据;4.拆迁安置、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合同或政府提供安置名单、房款或补差价收据;5.新农村建设:凭领取补助证明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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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1.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满足购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提取、职工患重病提取等其他情况的苏州园区居民可持相关材料前往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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