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的话,一般是先移交刑警队,作一次调解,诸如是他先动手,他是不是不要再闹下去,接受点赔偿把事了了算了。 如果他不愿意,再移交检察院,以你们故意伤人罪递交,还是会有调解,那小子要是坚决不肯调解的话,检察院就把案子送上法院。 刑法上是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一般都判缓刑,这种事天天在街上发生,都抓去坐牢,就光造牢房好了。 现在你要做的事,一是找愿意为你们作证的人写下笔录,当时的情景,让他们签字。 在公安那里强调自己是出于生命受到威胁,才努力抵挡。 不要多说自己怎么打他的,就说怕被板砖拍到,抵挡中无意造成。 如果你们能被判定成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这要对方重伤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他的医药费,提出的赔偿金额,你先要搞清是不是对方收了这钱,就和你私了了? 如果是,花钱消灾。 如果不是,他还要坚持公诉,送检送法院。现在起一分钱不要给他,等到法院判下来多少,就赔多少。多不了,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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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达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类型。 (一)法定不起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酌定不起诉。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酌情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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