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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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决定,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拘留证》,由提请批准拘留单位负责执行;2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3、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4、在异地拘留的,应该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后,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有罪,再决定后续手续。如果当事人是无罪的,应当无罪释放。如果查明有犯罪事实,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移送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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