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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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满足缴费月数条件的在职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待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在公办学校招生方面,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实施均衡分班。在民办学校招生方面,家长可填报1个民办学校报名志愿,并可填报1个民办学校调剂志愿。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5月17日-18日,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软件,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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