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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一、教育培训,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劳动者遵守法规。 二、管理监督,由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有关安全规程。 三、安全操作规程,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四、工程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职业安全卫生角度进行计划、设计、检查和定期保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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