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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2022-03-04 0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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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庭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我们作为王春破坏生产经营案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依据庭审质证的情况,我们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方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起诉是不能成立的。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一,被告人王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客体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这个生产经营活动当然是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造纸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具体表现在该厂非法排污,致使农田受到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还严重污染了地下水,直接威胁村民的饮用水安全。生产行为存存在瑕疵,这就成为被告人王春的行为不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关键。第二,本案中被告人王春虽有行为过错,但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中,是张勇将王春和李絮叫到家中策划了整个行动过程,且在当天下午带领二人进入了**造纸厂的生产车间。在打砸机器过程中王春仅仅是象征性地敲击了几下机器,并不会造成设备毁坏,也就不具备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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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XXX销售的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XXX本人都已记不清清楚,只是大致记得一些品种。XX物流公司的也没有相应记录,更没有买方的相关材料来证明。而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药品的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是否是处方药的药品价值为仅为X万元,这部分药是XXX从XXX附院药房截留获得的,由XXX附院对账记录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虽然,XXX销售的货物价值总值近X万元,但去掉冬虫夏草后为X万元,再去掉XXX附院确认的X万元,尚有X万元不能确定销售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如是药品也不能确定是否是处方药,如是非处方药也不能确定是甲类药还是乙类药。根据疑罪从无的理论,对XXX销售的这X万元的货物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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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此罪: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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