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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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征用耕地补偿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用耕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旱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1.3万元;征收水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万元;征收菜田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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