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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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方式为: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可以单独所有或共同享有;委托软件的著作权一般属于受托人,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5)职务开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的归属做了规定。 (6)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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