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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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况如下: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的;造成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强迫驾驶人违反安全法律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的;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等,造成后果,不构成犯罪;非法拦截等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形如下: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将车给未取得驾驶证或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违反法律等造成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违反规定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等造成危害不构成犯罪;造成交通阻塞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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