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犯罪,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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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毒品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的,应认定为立功。
自首和立功属于我国刑法量刑制度中的一种。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自首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量刑相关规定,是贯彻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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