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就是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劳动者可以按第46条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三种情况,即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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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果是因单位的过错而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补偿。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如果是因个人原因而主动解约的,一般没有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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