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调解书是以双方签订的离婚调解协议为原本出具的,内容上基本一致。 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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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和离婚协议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的机构不同。离婚调解书是法庭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是民政部门确认的。2.程序不同。民事调解书走的是司法程序,当事人要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受理后,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则属于个人行为,由夫妻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再到民政局去登记即可。3.是否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对于民事调解书上载明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需要先向法院起诉,获得具有执行力的文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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