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1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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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财税支持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并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这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确定的,最新标准如下: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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