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条件: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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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继承房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本次调整的重点部分。根据新规,取消公正优先制度,在所有者立出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只选择最后一份符合条件的遗嘱作为执行标准,同时增加了通过录像,打印等形式可以作为遗嘱有效证据的条款。除此之外,对于继承顺位问题,如果被继承人兄弟姐妹过世,其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
民法典房屋继承的规定有哪些:第一,房屋所有人立有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关于房屋的继承内容继承;第二,没有遗嘱,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屋。房屋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继承,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优先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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