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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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可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3、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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