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 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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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设定权是指法律这一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无权。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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