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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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领到结婚证之后取得的合法财产算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或经营收益、继承所得等。但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离婚后,如果发现一方转移或者隐藏财产,导致财产没有分割完全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并且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方有欺诈行为的,也可以去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然后重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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